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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家具安全檢測
玻璃家具glass furniture
以玻璃部件、構件為主或全部由玻璃部件、構件組成的家具(如;玻璃移門、玻璃茶幾、玻璃餐桌、玻璃展示柜或裝飾柜)。
鋼化玻璃tempered glass
經熱處理工藝后的玻璃。其特點是在玻璃表面形成壓應力層,機械強度和耐熱沖擊強度得到提高,并具有特殊的碎片狀態。
普通玻璃 ordinary glass
沒有經過特殊工藝處理過的玻璃。
夾層玻璃laminated glass
玻璃與玻璃和/或塑料等材料,用中間層分隔并通過處理使其粘結為一體的復合材料的統稱。常見和大多使用的是玻璃與玻璃,用中間層分隔并通過使其粘結為一體的玻璃構件。
貼膜玻璃film mounted glass
貼有有機玻薄膜的玻璃制品。
熱彎玻璃heat bent glass
平板玻璃在曲面坯體上靠自重或加配重等方法加熱成型的曲面玻璃。
半鋼化玻璃 heat strengthened glass
通過控制加執和冷卻過程,在玻璃表面引入永久壓應力層,使玻璃的機械強度和耐執沖擊性能提高,并具有特定的碎片狀態的玻璃制品。
一、產品分類
按產品構成的主要材料分類,可分為:
a) 平板玻璃家具;
b)鋼化玻璃家具;
c) 半鋼化玻璃家具。
按使用功能分類,可分為:
a)玻璃桌幾類;
b)玻璃椅凳類;
c) 玻璃柜架類;
d) 玻璃移門類。
按玻璃的固定方式分類,可分為:
a) 玻璃部件、構件可以活動的家具,如玻璃移門、玻璃柜等;
b) 玻璃部件、構件固定的家具,如玻璃餐桌、玻璃茶幾等;
c) 有框玻璃家具,玻璃固定在框架中的產品;
d) 無框玻璃家具,玻璃沒有固定在框架中的產品。
按使用性能分類,可分為:
a) 具有裝飾玻璃部件的家具;
b) 具有承重玻璃部件的家具。
二、性能尺寸安全要求
非落地式門類,如使用平板玻璃材料,平板玻璃下邊緣距地面高度應>1.3m,面積應符合本標準表1規定,不允許無框和半框平板玻璃門的使用。
落地式門類主材如果是玻璃材料,則必須使用鋼化玻璃及其夾層玻璃。
玻璃家具玻璃部件安全性能尺寸應符合表1規定。
加工安全要求
玻璃部件的外露邊應進行邊部處理(不應有對人體劃傷的缺陷),其中鋼化玻璃與半鋼化玻璃及其夾層玻璃外露部件爆邊應滿足以下要求:每片玻璃部件每米邊長上允許有長度不超過10mm,從玻璃部件邊部向玻璃板表面延伸深度不超過2mm,從板面向玻璃基度延伸深度不超過星度三分之一的爆邊個數,不超過1個。
玻璃部件使用夾層玻璃和貼膜玻璃的,其邊部要進行處理,以免邊部積水或者沾染溶劑。玻璃部件四周與其他部件之間要預留一定的熱脹變形空間1mm~2mm左右。
若玻璃家具產品的結構件或擱板上配有燈具,則該部位不能使用貼膜玻璃和夾層玻璃,以免開燈時部件變熱。
玻璃部件圓孔邊緣應無手刺等易弄傷人體的缺陷,手指能伸進的裝飾性工藝孔孔徑D應大于20mm:鋼化玻璃與半鋼化玻璃部件應同時滿足本標準規定。
三、理化性能安全要求
鋼化玻璃及其夾層玻璃部件耐熱沖擊性能要求
在戶外頻繁使用的有耐高溫要求的玻璃家具中的鋼化玻璃及其夾層玻璃部件應滿足以下要求:鋼化玻璃及其夾層玻璃應耐200℃溫差不破壞。
半鋼化玻璃及其夾層玻璃部件耐熱沖擊性能要求
在戶外頻繁使用的有耐高溫要求的玻璃家具中的半鋼化玻璃及其夾層玻璃部件應滿足以下要求:半鋼化玻璃及其夾層玻璃部件應耐100℃溫差不破壞。
玻璃部件表面耐干熱性能要求
用于擺放餐飲器具等或有受高溫的玻璃部件應滿足以下要求:玻璃部件表面經150℃的干執測試后,應無裂紋、無變色。
四、試驗方法
1.性能尺寸安全要求檢驗
以制品為試樣,在良好的自然光及散射光照條件下,在距試樣600mm處進行目視檢查。用最小刻度0.5mm的鋼直尺,最小刻度0.02mm的游標卡尺測量。
2.加工安全要求檢驗
以制品為試樣,在良好的自然光及散射光照條件下,在距試樣600mm處進行目視檢查。用最小刻度0.5mm的鋼直尺,最小刻度0.02mm的游標卡尺測量。
3.外觀安全要求檢驗
以制品為試樣,在良好的自然光及散射光照條件下,在距試樣600mm處進行目視檢查。缺陷大小用最小刻度0.5mm的鋼直尺,最小刻度0.02mm的游標卡尺測量。
4.結構強度試驗方法
鋼化玻璃部件落球抗沖擊性試驗
試驗部位
在玻璃家具上試驗,沖擊點為最容易損壞的部位,對曲面部件采用適當的輔助框架作為支撐以保持沖擊面水平。
試驗裝置
直徑為63.5mm,質量為1040g+5g,表面光滑的鋼球。
試驗步驟
將直徑為63.5mm,質量為1040g+5g,表面光滑的鋼球放在距離試樣表面1000mm的高度,使其自由落下(沖擊能量約為1019J)。
試樣僅限在不同位置沖擊3次,以觀察試樣是否破壞,試驗在常溫下進行。
5.鋼化玻璃部件碎片狀態試驗
將鋼化玻璃家具部件自由平放在試驗臺上,并用透明膠帶或其他方式約束玻璃周邊,以防止玻璃碎片濺開。
在試樣的最長邊中心線上距離周邊20mm左右的位置,用尖端曲率半徑為02mm+0.05mm的小錘或沖頭進行沖擊,使試樣破碎。
保留碎片圖案的措施應在沖擊后10s后開始并且在沖擊后3min內結束。
碎片計數時,應除去距離沖擊點半徑80mm以及距玻璃邊緣或鉆孔邊緣25mm范圍內部的部分。
從圖案中選擇碎片最大的部分,在這部分中用50mmx50mm的計數框計算框內的碎片數,每個碎片內不能有貫穿的裂紋存在,橫跨計數框邊緣的碎片按一分之一個碎片計算
6.理化性能安全要求試驗方法
鋼化玻璃及其夾層玻璃部件耐熱沖擊性能
儀器
a)空氣對流烘箱靈敏度+1℃;
b)低溫冰箱,溫度可達-20℃:
c)大水盆,應能完整把樣品浸在冰水混合物中。
試驗步驟
將玻璃部件置干200℃+2℃的烘箱中.保溫4h以上,取出后立即將試樣垂直浸人0℃的冰水混合物中,應保持試樣三分之一以上浸入水中,5min后觀察玻璃是否破壞。
玻璃表面和邊部的魚鱗狀玻璃不應視作破壞。
四、檢驗規則
檢驗分類
檢驗分為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出廠檢驗是產品出廠或產品交貨時進行的檢驗,檢驗項目見型式檢驗應包括合同要求以外的全部項目。
出廠檢驗
出廠檢驗項目包括:
a)性能尺寸安全要求;
b)加工安全要求:
c)外觀安全要求。
型式檢驗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正式生產時,應定期進行檢驗,檢驗周期一般為一年;
b)原輔材料及其生產工藝發生較大變化時;
c)產品長期停產后,恢復生產時;
d)新產品或老產品的試制定型鑒定;
e) 質量監督機構提出型式檢驗要求時。